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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简介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08-05-07 14:42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云浮市地税局 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根据《条例》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的法定要求,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编制政府信息指南是规范国家税务总局信息公开的基础性工作,是深化税收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举措。编制好政府信息指南,必将有利于提高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管理水平,有利于依法保障广大纳税人的知情权,有利于社会公众对税收工作实施监督,对于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税收行政管理体制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下面,主要分五个部分对《指南》进行简要介绍。

一、总体情况介绍

《指南》共分信息内容分类、信息公开方式、监督方式以及三个附件等四个部分。其中:

(一)信息内容分类部分:主要说明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情况,并着重列明了主动公开类政府信息包含的主要内容,即《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的一级标题。

(二)信息公开方式部分:主要讲明了主动公开的公开方式,比较详尽地列明和说明了依申请公开的程序以及每个程序步骤中申请人应注意的事项,以方便纳税人及时获取其特别需要的涉税政府信息。

(三)监督方式部分:主要列明了纳税人监督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方式和途径。

(四)三个附件部分:即《指南》后附带的《国家税务总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和《国家税务总局处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等三个附件,其作用就是辅助国家税务总局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帮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更加方便、快捷地获得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信息内容分类部分介绍

(一)公开信息分类的依据

《条例》中第二章“公开范围”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同时,第十三条还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在编制《指南》过程中,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开的信息划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以全面依法规范地执行《条例》的法定要求。

(二)主动公开类信息项目的确定

《指南》中共确定了19项主要主动公开类信息项目。之所以确定这19项主要主动公开类信息项目,一方面是严格履行《条例》的必然要求,即《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等十大类信息。另一方面,也是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的实际情况和广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和涉税热点问题,确定了这19项主要主动公开类信息项目。

(三)两类公开信息的内容界定

《指南》在列明了19项主要主动公开类信息项目的同时,确定主动公开类信息的具体内容为《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对于依申请公开类信息,《指南》将其界定为除主动公开以外的涉税政府信息。

三、信息公开方式部分介绍

本部分主要依据《条例》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中的规定要求,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类信息的公开方式和程序进行明确,以方便纳税人及时查找和获取相关政府公开信息。

(一)主动公开的方式

根据《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的规定,即“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结合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建立起来的,以为社会公众普遍知晓的信息发布渠道,《指南》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有以下四种形式,即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国家税务总局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和其他新闻媒体。

(二)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在《条例》中,除了对公开的申请、答复的标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没有对依申请公开的程序进行硬性的规定,以方便各行政机关能够根据自身的特点,确定本单位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在编制《指南》的过程中,通过参考其他行政部门有益经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经反复研究后确定了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即依申请公开应按照申请、受理和答复等三个环节的程序进行。

1.申请

该环节是依申请公开的初始阶段,主要向纳税人讲明申请填写要求、申请报送方式等两个问题。

1)申请填写要求

根据《条例》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的规定,同时也为下一步受理申请后,能够及时、准确地分送、查找、审批、答复申请,《指南》中明确要求申请人必须填写《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同时,针对涉税信息往往牵扯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指南》中对申请人要求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涉税信息的,要求其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以便准确鉴定其身份,不致使与他人自身相关的涉税信息意外公开或泄密。

2)申请报送方式

《指南》列明,申请人可以互联网、书面和口头等三种形式报送公开申请的方式,其中,口头申请为特别情况,其依据为《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中“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在书面申请中,为使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传真方式等报送的申请能够尽快传递到申请受理机构,对信函、电报、传真的样式进行了明确,即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也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为保证口头申请具有法律效力,《指南》在口头申请中特别规定,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后,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2.受理

受理环节是承上启下的一个环节。为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能够“一个窗口”对外,并总体协调国家税务总局各业务部门处理公开申请工作,确定了由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公开申请。并在《指南》中详细列明了其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信息,以方便申请人报送、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答复

该环节是依申请公开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申请人最关心的一个环节,同时也是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最具法律风险的一个环节,因此该环节的内容在《指南》中描述得比较细致。主要讲明了以下三个问题。

1)答复的时限

在答复的时限上,《指南》严格遵守了《条例》的规定要求,即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以使申请人依此监督申请公开信息是否按时限予以答复。

2)答复的形式

为使答复具有法律规范性和统一性,同时也满足《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之规定,《指南》为兼顾原则性和灵活性,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的答复形式为:出具《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或其他形式予以答复。

3)答复的内容

在答复的内容中,共分为六种情形逐一确定了答复内容。其中:

前四种情形的答复内容严格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逐一进行了列明;

第五种情形的答复内容,是将《条例》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转化为了具体化的答复,以落实《条例》的规定要求。

第六种情形的答复内容,主要是为落实《条例》第二十四条“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之规定,所需的答复内容。

另外在依申请公开部分的最后,《指南》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在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将严格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四、监督方式部分介绍

《指南》这部分内容全部严格依照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在这里就不详细介绍了。

五、三个附件介绍

(一)《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1.制定申请表的目的

一是将《条例》第二十条对提出公开申请之规定具体化;

二是为受理后便宜处理,以及将来进行业务统计、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工作提供方便。

2.申请表的结构

申请表共分申请人填报和税务机关填写两个板块。其中:

1)纳税人填报板块

主要用于填报申请人信息及所需公开信息的情况,共分为申请人信息、所需信息情况和所需信息用途三个部分。

2)税务机关填写板块

主要用于申请公开信息在税务机关内部流转时,相应单位分别签属意见,以确定信息是否公开、公开的具体内容等,共分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意见、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意见、承办单位意见三个部分。

3.申请表填写的要求

由于《指南》关注点在于辅助纳税人尽快实现其获取政府信息公开,为此,在这里主要强调一下申请人填报板块的填写要求,即:

一是应注意提醒申请人详尽填报申请人的信息,以方便受理机构能及时联络、反馈信息公开情况;

二是要特别要求申请人必须准确、详尽地填写所需信息情况及用途,以便在受理后,不至于因申请人填写内容模糊、缺失而使承办单位无法正确予以查找、答复,额外增加承办单位和申请人的负担。

(二)《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1.制定公告书的目的

一是为了使告知申请人的信息形式具有规范的法律形式和格式;

二是为了实现六种情形下对申请人的答复形式的统一。

2.公告书填写的内容

公告书填写内容,可按照受理后有《指南》列明的六种情形下的申请答复标准予以填写。

(三)《国家税务总局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

这一流程图就是将《指南》叙述的依申请公开的程序,用比较形象化的流程图体现出来,以使申请人更加明确和清晰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步骤、要求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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