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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解读稿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08-05-06 14:38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省局办公室 陈洋 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以下简称《保密审查办法》)是国家税务总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而制定的保密方面的首个实施管理办法,是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一个必须知悉和遵守的管理办法。它与《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等构成了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管理办法的有机整体。

 

制定《保密审查办法》的原因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保密审查办法》主要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

一是制定《公开保密审查办法》是落实《条例》和国家保密法有关规定的内在要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相关表述,《条例》多处作出明确和规范。《条例》第四条规定,要“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第十四条提到,“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此外,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也都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程序、责任等做出规定和要求。《条例》用大量篇幅对保密审查工作进行规范,说明了保密审查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也是我们必须遵守的一个基本法,对税收工作提出了相关的保密要求。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保密审查办法》是落实《条例》有关规定的内在要求,也是贯彻执行《保密法》的具体体现。

二是制定《保密审查办法》是国家税务总局适应形势发展,保守纳税人、商业、国家秘密,维护税收工作大局的客观需要。税收与国家经济利益、经济社会发展和老百姓生活信息相关,目前个人、企业和社会各界对税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需求越来越高。税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随时可能涉及个人、企业、国家等的敏感或秘密信息,税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随时存在风险的可能。在纳税人意识、公民权益意识日益增强,互联网等现代媒介信息传播相当快且难以掌控这样的新形势下,如果税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不当,就可能导致失密、泄密,危害公民个人、企业、国家的利益甚至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也有可能造成税收工作被动局面,损害税务部门的利益和形象。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保密审查办法》是适应形势发展,保守纳税人、商业、国家秘密,维护税收工作大局的客观需要。

 

《保密审查办法》框架和主要内容

《公开保密审查办法》一共有14个条文。全文主要围绕为什么要制定管理办法,即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意义,税务部门哪些政府信息应该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以及如何对税务部门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核等三方面内容进行了阐述和规范,并就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部门职责、责任承担及注意事项等进行了规范。

1.保密审查的内容范围

《保密审查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对列入保密审查的内容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原则上,国家税务总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各种政府信息,都要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为突出工作重点,《保密审查办法》采取正列举形式,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以下八方面的内容要重点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一)国家税收工作重大决策事项;

  (二)以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制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局内各单位领导在全国性会议、专题会议、研讨会、座谈会、国际性会议等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四)月度、季度、年度等税收收入数据,税源、征管、稽查、财务、机构人员、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税务稽查案件查处情况;

  (六)税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七)税制改革、税收政策调整、税收征管改革和行政管理改革的措施和方案;

  (八)与其他国家(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

2.保密审查的报送程序

《保密审查办法》第八、九、十条分别对保密审查的报送程序作出了规定。保密审查的报送审签程序,与机关日常公文流转程序大致相同。

对拟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信息提供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后,经司局领导审签,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即可;对拟公开的重要信息,承办司局应报分管局领导审批签发;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需报保密委员会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后,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

一般性政府信息是指司局日常工作中的一般工作信息。对于一般性政府信息、重要信息、可能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等的区分和把握,由主办司局确定。如果实在把握不准的,可请示分管局领导或保密委员会。而保密委员会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3.保密审查的原则方法

进行保密审查应坚持一定的原则和采取适当的方法,而不能无章可循,简单敷衍了事。对于保密审查的原则和方法,《保密审查办法》第四条、第七条作出了明确。

保密审查中,要“坚持结合实际,依法审查,既保守国家秘密又便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为了保证审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保密审查办法》提出,重点从以下角度进行保密审查。 

(一)是否属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

  (二)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决定的事项;

  (三)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直接造成国家的税收流失;

(四)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严重干扰政府和税务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

  (五)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造成社会和经济秩序混乱;

  (六)是否涉及个人、法人或有关组织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七)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4.保密审查的时限要求

关于保密审查的时间要求,《保密审查办法》第十条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与对该信息的其他审核工作同步进行,保密审查时间不影响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也就是说,保密审查时间要求上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审批事项是捆绑在一起的,进行其他事项审批的同时,也对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失密、泄密进行审查,保密审查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审批事项审核同事同步,而不占用另外的时间专门进行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审批事项审核的时限就是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时限要求。

5.组织管理和责任要求

为落实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执行监督。《保密审查办法》第三条规定,总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在国家税务总局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对于保密审查工作职责,《保密审查办法》第三条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局内各单位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也就是说,对于保密审查工作,总局司局的职责是:负责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主要由主办司局的经办人员、负责人的初审、审签等环节组成,必要时,送分管局领导或保密委员会负责人签发,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总局信息公开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对总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信息发布、对外联络、组织协调司局开展保密审查工作等。

为强化保密审查责任意识,《保密审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密委员会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有关问题说明

制定《保密审查办法》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是《条例》、《保密法》,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工作实际。适用范围是国家税务总局本级机关,其他各级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由于制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方面的管理办法尚属首次,随着时间推移,实践深入,形势发展,本管理办法可能存在很多需要补充、修改、完善的地方。所以,希望各司局人员在工作中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反馈,也欢迎领导专家和社会各界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使之更完善,把税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引向深入,为税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起到更大的规范、约束和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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