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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依据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6-12-27 10:36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法规科 字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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