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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咨询热点问答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6-04-22 16:39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局办公室 字号:

1.增值税进项税额指什么?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2.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哪个税务机关征收?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按期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能适用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吗?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5.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建筑服务”包括哪些服务?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6.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7.个人出租住房,应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8.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5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20165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5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0.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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