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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广告公司虚列广告发布费偷税案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09-10-09 09:00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省局稽查局 字号:

一、案件背景

某广告有限公司G市分公司是国内大型合资广告公司,总公司设在北京。该分公司于1992年开业,经营范围包括广告的代理、设计、制作及有关的咨询服务,产品的造型及包装设计等业务2004年5月,稽查局对该分公司2002年至2003年度的纳税情况实施检查。

二、检查过程及发现的问题

(一)分析资料,找出疑点

实施稽查前,检查人员了解到该分公司作为某知名跨国集团在境内的重要分公司之一,其经营规模和业务量在国内首屈一指。检查人员查阅了其他广告公司的近年申报缴税资料,并将这些资料与该分公司历年审计报告和申报资料进行对比分析,结果发现,该分公司的营业税税负水平与同行业相比明显偏低,其缴纳的印花税数额与其销售和采购业务量也不配比。这一异常情况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

(二)询问调查,初露端倪

检查人员带着这个疑点,开展询问调查工作。首先,检查人员向该分公司的财务人员了解其业务流程和相关财务处理方法。其后,检查人员核查了该分公司的广告业务收支会计处理账务,结果在该分公司的代理广告业务的财务处理中,发现了两种情形:一是采取“即时抵扣”办法来核算抵扣广告发布费用(即在计算广告代理应税收入时,扣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的广告发布费,将其余额作为该分公司的广告代理应税收入),向媒体支付的广告发布费却用白条列支;二是采取预提广告成本的手法,虚列广告发布费,减少应税广告收入。按税法规定,计算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时,其允许扣除的只限于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发布费,并且必须有合法凭证才允许扣除,未取得合法凭证不能扣除。据此,检查人员特别注意对扣除的发布费凭证的合法性进行检查,当询问财务人员有无取得广告发布者的合法凭证时,财务人员支支吾吾,这一反常现象引起了检查人员更大的怀疑。检查人员要求其限期提供支付广告发布费的合法凭证却逾期未能提供。经再三盘问,财务人员只好承认无法取得合法凭证,账上所反映的发布费有的是估算列支,有的是虚列的违法事实;同时还初步查证了该公司印花税申报所存在的问题,基本印证了检查前的疑点分析。

(三)小心查对,水落石出

检查人员根据初步检查发现的问题,决定以该分公司已抵扣的广告发布费用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对已进行抵扣的费用逐笔审核,抽取原始凭证进行核对。经过细心查对,该分公司没有取得合法凭证、以估算数额用白条列支广告发布费及虚列广告成本的情况终于水落石出。该分公司广告发布费中有49,555,177.80元未取得合法的支付凭证,但却申报扣减营业税计税收入;预提广告成本,虚列广告发布费,减少应税广告收入12,500,000.00元。

另外核实了该分公司未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的违法事实。该分公司签订广告合同总额达82,619,902.00元,未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定性、处理过程及结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四、五、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七条规定,向该分公司追缴营业税3,102,758.89元、印花税413,099.51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该公司处以偷缴营业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551379.45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少贴印花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06549.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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