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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争议问题的处理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0-01-18 10:18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省局规费处 字号:

根据粤劳社函〔20081789号文规定:参保单位因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缴、查处等行为发生行政争议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处理。参保人无法按规定领取社保待遇的行政争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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