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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从租计征)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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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经反复研究及征求意见,结合我市实际,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印发了《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从租计征)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目前,云浮市各县(市、区)的房产税(从租计征)纳税期限不统一,存在按增值税期限缴纳、年后缴纳、季后缴纳、月后缴纳等多种情形。实际上因涉及纳税成本、个人所得税抵扣等问题,各种不同的纳税人房产税(从租计征)的纳税期也有不同需求,按年、按季、按月缴纳的都有,现在各地的规定并不能完全满足房产税(从租计征)的管理需求,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不利于提高纳税服务满意度和税收遵从度。

《公告》实施后,将全市房产税(从租计征)纳税期限统一规定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月1日至次年的1月15日。纳税人可选择最早当年的1月1日,最迟次年的1月15日纳税,此期间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次、按月、按季、按年或其他分期方式申报缴纳本年的房产税(从租计征),从而可以方便纳税人财务核算和计算个人所得税,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征收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纳税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