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4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2016-07-14信息来源:税政二处 字号: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 电子办税指南
口令密码用户,提交纳税人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后,需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方法》的规定,在限期内向税务机关口令密码用户。

【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

全省通办:是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二处

【办理条件】

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期限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

【报送材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填表说明中无特别要求的,报送材料均按一式一份提供。
2.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电子办税服务厅、微信、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的,均提供电子版材料;未开通数字及未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办理税(费)业务后,需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版材料。

1.A0663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原件

重要提示:

1.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与境外所得相关的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时还应提供外国企业或者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