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征管科技处
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