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调整核定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2016-06-29信息来源:税政二处 字号: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 电子办税指南
口令密码用户,提交纳税人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后,需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方法》的规定,在限期内向税务机关口令密码用户。

【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基础管理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二处

【办理条件】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9条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报送材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填表说明中无特别要求的,报送材料均按一式一份提供。
2.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电子办税服务厅、微信、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的,均提供电子版材料;未开通数字及未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办理税(费)业务后,需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版材料。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细则》第四十七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公示→税务机关发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表证单书】

【办理时间】

  各地税务机关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各地地税办税服务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12366-2

【二维码】

该事项不能在电子办税渠道办理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