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成本费用法)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2016-06-29信息来源:征管科技处 字号: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 电子办税指南
口令密码用户,提交纳税人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后,需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方法》的规定,在限期内向税务机关口令密码用户。

【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仅限证书用户)

管理服务对象:个体工商户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征管科技处

【办理条件】

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成本费用法),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其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纳税人执行期月均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基础上,依据典型调查确定的每一行业所得率(不同于应税所得率,类似于企业的经营毛利率)标准,确定其定额的一种计算方法。定期定额户如未能全面提供或提供的主要成本费用支出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地域纳税人的最低成本费用标准进行核定。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对于国、地税共管户,原则上应根据国税机关核定的销售额确定其定额,但为兼顾各地国、地税部门管理方式和信息化程度等方面的差异,地税机关也可以根据税法规定的程序核定共管户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报送材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填表说明中无特别要求的,报送材料均按一式一份提供。
2.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电子办税服务厅、微信、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的,均提供电子版材料;未开通数字及未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办理税(费)业务后,需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版材料。

1.A07108《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原件

重要提示:

1.完成送达并需进行归档的还应提供《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定额通知)或《税务事项通知书》(未达起征点通知)送达回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