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变更登记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2015-12-09信息来源:征管科技处 字号: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 电子办税指南
口令密码用户,提交纳税人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后,需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方法》的规定,在限期内向税务机关口令密码用户。

【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仅限证书用户)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

全省通办:是

省局主管处室:征管科技处

【办理条件】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一方受理后将纳税人变更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

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的,涉税信息一次报送,国税局、地税局双方共享。

开通数字证书和已纳入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报备的,可免提供纸质资料。

该事项不适用实施“一照一码”的纳税人。                 

【报送材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填表说明中无特别要求的,报送材料均按一式一份提供。
2.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电子办税服务厅、微信、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的,均提供电子版材料;未开通数字及未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办理税(费)业务后,需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版材料。

1.由地税受理的;取得电子证照的无需报送;开通数字证书、纳入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无需报送纸质资料。应提供A01011《变更税务登记表》原件;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